通同投标,是指投标人相互通同投标报价,侵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通同投标,侵害国度、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在处置涉嫌通同投标罪案件过程中,应对峙主客观相一致准则,凭据具体情况,对通同投标过程中的若干行为进行精准定性。
有这样一路案例。石某,国有A公司董事长。蔡某系石某下属,为A公司工程事业部掌管人。宋某,B工程建设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石某相识;颇,某国有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掌管人。2016年2月,宋某在竞投A公司发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为钻营中标,送给石某别墅一套,登记在石某亲属名下,价值2900万元,要求石某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赐与看护。后石某推荐宋某和蔡某结识,石某屡次向蔡某打招呼对B公司多看护。后来蔡某依照B公司前提“量身定做」匦标规划,并将招标规划内容、招标价值等信息提前泄露给宋某,蔡某向某国有招标代理公司项目掌管人黄某打招呼内定B公司为最终中标人,黄某提前一个星期向宋某提供了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石某在一次饭局上向宋某泄漏了有关标底。后B公司顺利成为A公司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项目金额3.8亿元。
本案中,对于宋某送给石某别墅、石某收受别墅的行为别离组成贿赂罪、受贿罪无异议,但对于宋某、石某、蔡某、黄某是否组成通同投标罪及对于宋某、石某是否应数罪并罚存在分歧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宋某组成贿赂罪,石某组成受贿罪,石某、蔡某、黄某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权柄罪。蔡某受石某支使,为B公司“量身定做」匦标规划提供给宋某并内定B公司为中标人,以及黄某将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信息泄露给宋某,均属于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的行为,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权柄罪论处。对石某应以滥用权柄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定见以为:宋某组成贿赂罪与通同投标罪,石某组成受贿罪与通同投标罪,蔡某、黄某组成通同投标罪。石某收受宋某贿赂并接受其请托,援试熹承揽有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宋某顺利中标,推荐下属蔡某与宋某意识,向其泄漏标底,石某、蔡某、黄某与宋某通同,在开标前将标底、招标规划、招标文件、评审委员会人员信息泄露给宋某,宋某的B公司成功承接A公司3.8亿元的工程项目,上述行为切合通同投标罪的组成要件,四人均应认定为通同投标罪。对于宋某组成贿赂罪、石某组成受贿罪,均应与通同投标罪数罪并罚。
赞成第二种定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正确认定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招标规划、标底等行为的性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划定,投标人相互通同投标报价,侵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沉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通同投标,侵害国度、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遵循前款的划定处罚。通同投标罪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批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报答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报答钻营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通同业为。
本案中,投标人宋某与招标人石某、蔡某通同,两人向其泄露标底、招标规划及招标价值等信息的行为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的情景,三人组成通同投标罪,不应以滥用权柄罪论处。固然石某、蔡某违反划定为B公司“量身定做」匦标规划并向宋某泄露标底、招标文件属于滥用权柄行为,但是,一方面,滥用权柄罪组成要件要求行为以至公共财富、国度和人民利益遭逢沉大损失,本案石某、蔡某有关行为未造成沉大财富损失;另一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通同投标必然会滥用权柄,滥用权柄行为是通同投标行为的伎俩和蹊径,滥用权柄的同时又组成通同投标,属于一个行为同时切合数个法条划定的犯罪组成,应合用出格划定。因而,对石某、蔡某、宋某应以通同投标罪论处。
二、正确认定通同投标罪的犯罪主体
凭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划定,通同投标罪犯罪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本案中,黄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犯罪主体?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划定,招标代理机构该当在招标人委托的领域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划定。司法实际中通常以为,对于通同投标罪犯罪主体的理解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划定的通同投标行为为关注沉点,对峙以参加招标投标法式为基础,安身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通同投标罪所;さ姆ㄒ,将其认定为:参加招标投标法式,执行通同投标行为的人。因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系广义上的招标人,是通同投标罪的适格主体。本案中,黄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掌管人,在开标评标前向宋某泄漏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信息的行为,切合通同投标罪的组成要件,应以通同投标罪论处。
三、对于石某和宋某应以通同投标罪和受贿罪、贿赂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石某接受宋某请托,援试熹承揽有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宋某顺利中标,利用职务方便向蔡某打招呼关照宋某,并在项目评标前向宋某泄漏标底信息,石某与宋某的上述行为切合通同投标罪钟装投标人与招标人通同投标,侵害国度、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组成要件,组成通同投标罪。同时,石某收受宋某价值2900万元的别墅,两人别离又组成受贿罪、贿赂罪。贿赂罪与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度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廉性和国度机关的正常治理活动,通同投标罪侵害的法益是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度、集体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正竞争的秩序。故宋某、石某的上述行为别离触犯了两个分歧罪名,应数罪并罚。